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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澜解读新劳动法 法定节假日加班拿“四薪”
2008-04-17 来源: 北京晨报

    从今年开始,我国公民可以享受11个带薪的法定节假日,因此,以往计算加班费时俗称的“法定节假日三薪”已经悄然变成“法定节假日拿四薪”。4月16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做客城市管理广播时明确表示,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除了应得的当日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须“额外”支付三倍加班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做客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合同法》时表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与以前略有不同。

    按照今年新实行的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已是带薪休假,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额外”支付三倍的加班费。“实际上加班的劳动者拿到手的是四倍工资。”他举例说,假设劳动者日工资为10元,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1天,那么总共应该支付40元加班费。

    而平时日常性的加班延时和双休日的加班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计算加班费,即月工资除以21.75,再除以8小时,换算出每小时工资,再按小时工资的150%、200%支付加班费。

    听众提问

    已经和老单位提出辞职,但还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就到新单位上班是否合法?

    权威答疑

    对此,柏澜介绍说,现在《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这要取决于原单位是否有限制,如果原单位不限制,那该职工就可从事兼职工作,但如果原单位禁止本单位职工从事兼职工作,该职工从事兼职工作或没有办完离职手续,没有完成工作交接的情况下就到新单位工作,那么原单位有权对职工本人带新的单位一块提起诉讼,“因为新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职工本人也要承担责任。”按照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新单位招用员工时承担最多的连带赔偿责任要达到70%,“因此提醒广大企业或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的时候对原身份和劳动关系要做一个核查,避免有的职工可能在病假期间出来工作。”

作者: 欣华 编辑: 刘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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