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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自理”属于无效条款
2008-05-07 来源: 深圳商报

    劳务工小吴问:

    我刚刚找到一份工作,公司跟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一个条款是“工伤自理”,这一条款是否有效?劳动合同的某一条款无效,是否会整个合同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怎么办?

    劳动保障部门答复:

    这种合同属于无效条款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作者: 徐恬  编辑: 刘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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